发改委禁止机动车尾气检测乱收费
2007-7-7 22:50:37 来源: 华燕交通科技 浏览 网友评论条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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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精神,6月26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各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的强制性尾气检测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
关于机动车强制检测收费。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他检测机构均不得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尾气检测并重复收费。
根据该函的精神,各地不能再脱离机动车安检机构独立建机动车尾气检测站.
附件1: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尾气年检收费问题的请示》(苏价费[2007]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强制检测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的有关规定,除质量技未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他检测机构均不得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尾气检测并重复收费。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l号)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程度、检验成本变化情况和缴费者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
附件2: 财 政 部 国家计委 财综字[2000]4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
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195号)的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是指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二、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落实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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