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燃料车列入环保监管范围
《办法》由赣州市环保局起草,赣州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出台到正式实施有三个月时间,主要是想让赣州公交车等机动车有个整改过程,并在这期间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
机动车污染物,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等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此文件出台后,各县(市)环保部门将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警、农业机械、工商、物价等部门,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超标。(记者罗珺)
特别提示:气体燃料车列入监管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气体等为燃料的各类机动车辆。”这是因为机动车辆以气体为燃料的发展趋势已成必然,将气体燃料机动车列入监管范围,可避免今后对这类车辆无从监管。
城区车辆均受监管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监督管理。”这是将我市在用的所有机动车辆的排放、检测列入了监管范围,包括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也包括了不在我市注册登记,但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因为,只有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动车辆进行监管,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抽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均实行污染物检测制度。未经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环保部门将对其依法处罚。据悉,机动车污染物抽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超标的,公安交警、农业机械部门不得核发、年审行驶证,交通部门不得核发、年审道路运输证。
记者关注 “黑烟”将可缓解
记者昨日采访交警部门时获悉,截至2007年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12.8万辆,比2006年增加了12.4万辆,并且还在继续猛增。由于机动车增长过快,相当一部分机动车质量标准不高,加上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尾气污染已越来越严重。治理尾气污染,已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我市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作了很大努力,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恶化趋势,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实际中不便操作,缺少依法治理的措施。令人欣慰的是,《赣州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已出台。相信赣州的“黑烟”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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